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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网、大皖客户端讯 据固镇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10月31日上午,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五河县原县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、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、督察长高峰涉嫌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玩忽职守罪一案。
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:被告人高峰在位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力,为黄金海岸大浴场、女装专卖店、万豪盛会音乐广场、魅力金座酒吧等在企业经营、人员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,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贿赂,共计人民币404万余元。
根据被告人高峰历年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所填报的年收入,对高峰及其妻子周某家庭所有银行账户、股票账户、房产以及其控制并使用的其他人员银行账户进行司法鉴定,家庭收入合计约811万余元。截止2018年7月3日,高峰家庭银行存款、股票、证券、购买房产、女儿留学等各项财产和消费合计约1400万余元。
上述财产与高峰申报明显不符,高峰尚有589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。2014年11月24日,五河县公安局工勤人员殷某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,致一人死亡。2014年12月1日,高峰主持会议并提出由县公安局赔偿50万元。后未及时向殷某采取有效追偿措施,造成公共财产损失。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在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。在审判长的主持下,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。因案情较为复杂,法庭将择期宣判。
高峰简历:
1987.09至1991.0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
1991.07至1992.07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
1992.07至1995.09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科员
1995.09至2000.01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
1998.03至2000.07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东区分局(挂职锻炼)副局长
2000.07至2003.10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副局长
2003.10至2004.12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
2004.12至2007.10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区、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
2007.10至2011.11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(副区长级)
2011.11至2013.04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
2013.04至2018.07 中共五河县委常委、政法委书记,县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兼督察长
(简历来源:蚌埠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)

